可补发异地缴费年限待遇
内地参保年限转移入深“门槛”取消后,未按规定计算异地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重新核定待遇。2010年1月1日至新条例实施前,在本市办理申请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未按国家转移接续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的参保人,按新条例规定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补发差额。
黄险峰说:“之前社会上炒得很热的‘网友连续缴纳社保20年,退休却只能拿到每月264元的养老金’,就是因为该网友在深圳实际缴费年限仅有1年,根据我市原养老保险条例,随迁人员调入深圳,内地缴纳社保年限不纳入养老待遇计算。新条例实施后,该网友在内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将一并纳入深圳的养老待遇,并可补发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未计算的待遇。”
“延缴延退”
扩大到非广东籍劳务工
我市“延缴延退”(即“延迟缴费、延迟退休”)的范围扩大了,以前是具有本市户籍的本市参保人、符合条件的广东省籍劳务工,才能在深“延缴延退”。而按照新政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本市户籍的本市参保人、或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黄险峰举例说:“比如一名外省籍劳务工到60岁时,在深圳已经参加13年的养老保险,他可以在深圳继续缴纳2年的养老保险直至交满15年,等62岁的时候在深圳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
据了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本市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养老金中
增加“病残津贴”
此次养老保险待遇结构也有调整,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
一是增加了“病残津贴”的项目。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领取病残津贴,目前国家正在制定病残津贴的领取办法。
二是对于丧葬费和抚恤金的领取条件和标准,国家、广东省拟出台相关规定,届时具体标准将按国家出台和广东省的规定执行。
三是按广东省的办法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本市的参保人,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本市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未满10年,按广东省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四是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享受调节金,为每月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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