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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部门详解9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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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明年1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有9大变化:单位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内地参保年限转移入深“门槛”取消,部分参保人可补发异地缴费年限待遇,“延缴延退”范围扩大到非广东籍劳务工,养老金中增加“病残津贴”,加重对企业不缴、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处罚力度,“历史欠费”可申请补缴但要加收滞纳金,挂靠参保无效,参保人可获邮寄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

  五是2013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基金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如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符合本市医疗保险的规定,退休后不再缴费仍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具体按本市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企业不缴少缴养老保险费加重处罚

  新条例加重对企业少缴、不缴养老保险费的处罚力度。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社保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的罚款。

  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接受社保稽核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用人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120%作为当月的缴费基数收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尚未参保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0%,作为当月的缴费基数征收养老保险费。超出职工个人应缴费部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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