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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三类人补缴社会保险后可享企退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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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需要提醒的是,补缴人员中如已享受了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机关企事业单位遗属定期救济费和农保养老金等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补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应停止享受上述其他养老保障待遇。

  答:本次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以本人自愿为原则。

  ①养老保险补缴额。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按照全省统一规定,需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15年,补缴标准为53590元,其中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周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不超过1万元。

  ②医疗保险补缴额。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也可以按每人250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③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问:补缴养老保险后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省统一规定标准执行,具体详见下表。

  一次性补缴15年计发的

  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

  补缴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每年发给30元的标准加发基本养老金(计算到月),并与上表基本养老金标准合并计算确定按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需要提醒的是,补缴人员中如已享受了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机关企事业单位遗属定期救济费和农保养老金等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补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应停止享受上述其他养老保障待遇。

  问:补缴后从何时享受待遇?

  答:补缴人员中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一次性缴满15年后,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之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一次性缴满15年后,从到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问:如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答:补缴人员如曾经过县以上政府劳动、人事等有权部门批准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其在市区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含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原始档案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认定后,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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