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保基本”的核心目标
为了坚守“保基本”的核心目标,需要从现在开始积极谋划。首先,需要在制度结构调整上付出努力,这需要尽快解决三个基本问题:一是需要建立一个支柱,以防止老年人贫困化。在短期内,可以考虑建立一个最低养老金保证计划,将来条件成熟时,也可以考虑向国民年金计划过渡。二是尽快破除“双轨制”,将机关事业单位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消除两种制度下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巨大差异所带来的社会不公。虽然养老保障双轨制从更大的程度上讲主要是带来了社会不公,但它对“保基本”也会有间接影响。比如,由于两者差距过大,不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与者会认为自己所享受的待遇过低,不足以“保基本”,而且政府会把大量财力花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中,从而可能影响政府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三是尽快采取税收优惠等措施,发展企业年金等其他支柱,分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压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目标替代率是58.5%,也就是说,即使是实现了目标替代率,退休者所获得的养老金与退休前的收入相比也会有所下降,要想使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就需要有其他养老金来源,这就需要发展企业年金等其他支柱。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可能需要采取的措施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调整退休年龄制度设计。这在中国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一般劳动者往往反对推迟法定退休年龄,特别是那些盘算着一边领养老金一边“赚外快”的人;而一些处于中上层或特殊岗位的劳动者通常会支持推迟法定退休年龄,因为对他们而言,就业就意味着权力和更多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这样一种政策,规定一个法定最低退休年龄和一个法定标准退休年龄,所有劳动者在达到法定最低退休年龄之后可以选择在任何时间点退休,但在标准退休年龄之前退休,养老金将低于标准养老金;在标准退休年龄之后退休,养老金将高于标准养老金。为了给年轻人提供上升通道,对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甚至国有企业的一些关键岗位,可以实行劳动者达到法定最低退休年龄就让位但不退休、达到法定标准退休年龄再退休的政策。第二,将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适当延长,并强化缴费年限与基础养老金之间的关联度,但对于一些从事繁重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延长或少延长最低缴费年限。第三,对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应该确立一套比较科学的机制,而不是继续依赖政治决策。第四,对于做实的个人账户,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管理制度,确保个人账户基金获得合理的收益;对于无法做实的个人账户,也应该规定更为合理的记账收益,以保障个人账户所有者的权益等。
此外,必须建立充足的养老金资金储备。除了通过国有股转持等途径做强、做大国家已经建立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之外,还可以考虑建立主权养老基金等其他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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