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既要针对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也要立足于现有的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对由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首先应该着眼于促进其就业。在实现就业的基础上,以企业职工或者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来解决其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问题,符合条件的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对没有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如果领取土地补偿费后仍然后困难的,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可以优先考虑将其转为城镇户口,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为转为城市户口的,故和条件的可以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享受农村特困户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还可以在资源的基础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探索在整合养老保障,失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功能的基础上为失地农民建立生活保障,通过实地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在农民失地后逐月向其发放基本生活费,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农民工,首先应该保障他们获得相当于自己劳动价值的工资收入,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其次应该尽快将尽可能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工伤保险,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制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
解决农村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必要的财力支持是关键,从国际经验来看,社会保障支出在很多国家是财政支出的主要部分,近年来我国的财力已经有明显的增强,进一步增加农村社会保障支出规模和比重是有可能的。
对弱势群体的支持,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责任,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国家财力的逐步增强,要把接军农村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翻盖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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