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版国五条细则终于落地。昨晚,厦门市政府在厦门市政府网站公布了《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厦门版国五条细则明确规定将进一步完善厦门市现行住房限购措施。自本文件发布次日起,对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按照2011年出台的厦门限购令细则,外地家庭如要在厦购房,需要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在厦门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保缴交证明,二者有其一即可,且不要求“连续”。与当时北京等地出台的需要提供连续5年的纳税证明或社保缴交证明等购房条件相比,厦门针对外地人在厦购房设定的门槛还是比较低的。此次细则与2011年限购令细则相比,区别在于要提供“连续”纳税证明或社保缴交证明。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虽然已明确出台政策限制外地人在厦门购房,但仍有大量外地人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的方式,支撑起厦门高企的住宅成交量。此次细则落地,明确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可谓一剂猛药。
猛药之下,还有更严格的操作规范:实施意见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认购)、居间合同前严格查验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认购)、居间合同之后审查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或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在新建商品住房合同备案或二手住房交易收件、审核时,严格复查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发现购房人提供伪造证明材料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并记入信用档案且5年内暂停其在本市购买住房资格。
此外,国土房产、税务、人社、民政等部门被要求要加快研究建立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购房人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购房人婚姻状况等信息的交互共享机制,完善住房限购措施的操作流程。
厦门还将成立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整治小组,对厦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进行专项集中整治,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在网上签约资格、土地竞买、贷款融资、企业资质等方面依法给予处罚和限制。重点查处房产中介机构和房产经纪人员教唆或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规避限购措施、骗取购房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有关备受关注的20%税费是否执行问题,实施意见也作了明确规定——税务、国土房产部门应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原值的,按交易总额的1.5%计征;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要继续完善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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