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复杂到了“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的地步,参保人员像雾里看花,经办人员似盲人走路。政策制定与商品生产的终极目的都是为了提高人类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政策是政府的产品,商品是企业的产品。企业为了自己的产品运销对路,抢占市场,想方设法使产品体现人本理念,以博得客户的青睐。政策由政府垄断“生产”,自然无需抢占市场,“生产者”容易忽视人本理念。如果把社会保险理解为政府为百姓提供的福利产品,那么这一产品是否充分体现了人本理念?这个问题不管是问经办人员,还是问参保人员,回答都是否定的。笔者从事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八年之久,深感制定社会保险政策要从“三化”入手强化人本理念。
一.政策规定简明化
好商品必须质量好、性能好;好政策必须内容实,条理清。我国从1986年国务院下发《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算起,社会保险制度已实行了24年,二十多年来,各级政府及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名目繁多,编印成册,厚厚数本。由于人文历史和自然社会等原因,我国历来把人分为“三六九”等,社会保险也就围绕各类群体转,基本上一个群体一个政策。以社会保险之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为例,按单位性质分: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外资企业、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类别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按人员身份分:有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国家干部、聘任干部、村(居)干部、失地农民、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下放知青、退伍军人、军转干部等类别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这种“人以群分”的社会保险政策,不但使经办人员头痛,参保人员懵懂,而且前后不一致,左右不相同,人为制造了很多矛盾,增加了许多工作量,降底了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效率。
社会保险在遵循“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下,必须统一基本政策,使社会保险政策简明化,通俗易懂,便于操作,使经办人员一学就懂,参保人员一看就清。
二.享受权利公平化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生育、年老、患病、伤残、失业、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生活来源时,在物质上给予社会性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普遍性等特性。由此可见,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制定社会保险政策必须体现公平化。
一是准入参保要公平化。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因社会体制和经济发展等原因,客观上建立相对滞后,而且每项社会保险政策制定都有一定的准入条件,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受缴费15年以上限制,许多劳动者在退休前15年还没有出台参保政策,政策出台后又超过了年龄,致使一些年纪较大的劳动者只能望“保”兴叹。笔者认为,只要劳动者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社会保险政策是不能给劳动者设置门槛,要无条件进入。比如,张三从15年以前开始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2010年6月,刚好到退休年龄,可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而李四也是2010年6月到退休年龄,只要李四一次性补缴保费等于张三15年保费本息加张三每年度所缴保费社会平均投资回报额之和,就要允许其补缴参保,并享受张三一样的养老金待遇。
二是享受待遇公平化。待遇公平是衡量社会保险政策人本理念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在享受条件、待遇计算等诸多方面有失公平。如基本养老保险对不同参保群体实行不同的退休年龄是不公平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87]104号)规定,除特殊工种和丧失劳动能力外的正常工人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这样只区分性别和特殊情况的规定是公平合理的,但是,近几年随着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参保群体愈来愈多,就出现了参保群体不同退休年龄不同的现象,有的省、市将农民工退休年龄定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有的省、市将失地农民的退休年龄定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等等。对以农民身份参保的妇女退休年龄推后5年显失公平。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社会保险政策一直还囿于计划经济的城乡二元结构之中,而且站在政策层面来区分城里人、乡下人,笔者认为这和西方国家的种族歧视在性质上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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