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按照国务院38号文件,我区对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这触动了一部分退休人员的利益。
养老金原计发办法规定: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0年退休时就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新办法要求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年限)退休时才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这项政策的调整,使全区6872名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退休人员在此后历次养老金待遇调整时,均无法和计发办法改革后缴费达到15年的退休人员保持平衡。
例如,2010年调整养老金待遇时,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调增2元,缴费满15年的人员月调增30元,缴费满10年的人员月调增20元,相差10元;2011年调整时,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调增3元,缴费满15年的人员月调增45元,缴费满10年的人员月调增30元,相差15元。按照缴费年限调增的标准越高,他们之间的差距就越大。
为妥善解决因计发办法改革造成参保人员最低缴费年限前后不一致的问题,从2012年开始,我区对6872名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退休人员,一律按照15年来调增养老金。
22.8万人的养老问题
2010年以前,有这样一批人员,他们也参加过工作,但没有参加养老保险。他们是:1995年以后与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人员;1995年以前曾在宁夏城镇各类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原“五七工”、家属工、临时工、农场工、原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等非农业户籍人员。经县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招收,曾在同一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民办教师、计划内亦工亦农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以及聘用的乡镇人员等农业户籍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据统计,这部分人多达22.8万人,属于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人员。
2010年,自治区出台文件,利用两年时间,将这类人员全部纳入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且当时就有17.4万名年满60岁以上的人员领取了养老保险待遇。他们在2011年调整待遇时,便享受到了每人每月60元的中央补助资金。据测算,2011年到2013年连续调整待遇中,这部分参保且达到60岁以上的人员,共累计享受中央补助资金达3.6亿元,他们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已达到820元至1145元不等。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