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保部门工作人员告诉晶报记者,新《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相关实施细则早已经制定完成,去年年底开始在深圳市法制办网站上公示,目前已经结束公示,等相关政府会议讨论通过,就可以开始实施了。
记者在深圳法制办网站上找到了该细则,关于补缴社保的内容如下:
“第十七条【补缴范围】1999年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由其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市社保机构申请补缴。
第十八条【补缴办理】申请补缴的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应当提交证明其补缴时段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有关的劳动关系、工资发放等材料,经市社保机构审核材料真实、齐全的,予以补缴。
第二十一条【限制补缴】个人缴费人员不能补缴未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在本市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不予办理补缴。参保人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予办理补缴。已办理养老保险退保、关系转移或者终结手续的人员,其退保、关系转移或者终结前的时段不予办理补缴。”
翟玉娟说,细则中“经市社保机构审核材料真实、齐全的”中的“齐全”二字怎么理解很关键。因为年份久了,如果求全责备,补缴可能很难,相关条款也就失去意义了。她建议,只要有真实的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就应该允许补缴。
不能自由购买主要因历史欠账
那么,其他国家购买社保是否也有户口等限制呢,是否也需要在当地有劳动关系的证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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