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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烟台企业退休人员补缴社保可享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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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原单位仍存在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相应条件的,可按一次性补缴费用总额的20%左右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不计入个人缴费账户。

   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符合条件者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烟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要在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烟台城镇户籍

  此次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范围包括,曾在烟台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的人员(包括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烟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烟台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曾与烟台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原与外省、市城镇集体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同时具备(一)、(二)、(三)条件的,可纳入烟台补缴人员范围。已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等人员,不纳入补缴范围。

  出生时间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根据规定,出生时间认定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城镇户籍认定,应综合考虑当地行政区划及实际建设、居民委员会设置及原始户籍记录等因素,重点依据全市户籍制度改革以前的城镇户籍(非农业户)原始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本人及直系亲属档案等其它原始证明材料。对难以准确认定的,可通过公安派出所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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