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关系认定,重点确认申报纳入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61周岁以上最多可减免1。5万元
符合条件人员按照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具体缴费标准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三个档次。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纳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的个人缴费账户。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申请终止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
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补缴人员最高每月可享受养老金601元
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全部费用后,从次月起享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补缴纳入人员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按国家、省、市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对补缴纳入人员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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