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工等各类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的同时,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二是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在其招收录用新的职工后,应当自其招录之日起30日内为新招录的职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实践中,用人单位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有的用人单位不了解、不熟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并不知道还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事宜;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不去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一般不会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法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该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核定。
三、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应当自己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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