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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解读:劳动者如何办理社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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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看出,上述三类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遵循自愿原则,即这部分人员是否参加由自己决定,而不是由法律强制规定必须参加。

  既然如此,上述人员如果参加社会保险,就应当在自己作出参加决定的基础上,由本人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样就明确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主体。

  应当说明的是,无论是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还是劳动者本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应当及时审核处理,尽快发给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一般来说,自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申请办理或者劳动者本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15日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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