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补助金;
(二)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四)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
(五)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保障范围:
(一)有劳动能力的懒惰者;
(二)依法具有赡(抚)养关系,而赡(抚)养人未履行赡(抚)养义务的人员和家庭;
(三)家庭除拥有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以上的;
(四)有参与赌博、吸毒、嫖娼等严重违法行为者;
(五)违反《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超计划生育的人员;
(六)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待遇:
(一)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
(二)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保障对象,其保障标准在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并实行全额享受;
(三)持有残疾证的保障对象本人,其保障标准在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四)保障对象曾被评为县级市、区级(含县级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其本人的保障标准,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五)保障对象为单身人员或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保障标准在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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