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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险转入需迈户籍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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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2009年12月28日,《暂行办法》细则正式公布。原本森严的地域壁垒有望打破,养老保险不再成为劳动力跨省流动的后顾之忧。然而,据记者了解,在上海等大城市,养老保险关系要想从异地转进,参保者还需跨越户籍这道门槛。

  不完美的上海“国民待遇”

  薛怡最近挺高兴,她以前在青岛缴纳三年的养老保险,终于可以转到现在的工作地上海。她是山西人,大学毕业后在青岛工作过三年,2002年考进上海高校读研,毕业后进了一家上海的国企,并且拿到了上海户籍。得知新政策出台,薛怡立即致电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热线,被告知养老保险关系转进上海,还需跨越另一道“门槛”:拥有上海户籍。幸运的是,她正巧跨过了这道“门槛”,只需在上海开出养老保险转移单,凭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就可去青岛当地社保中心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相比之下,薛怡的丈夫李晓军就没那么幸运了。他也是山西人,偕同薛怡从青岛迁移至上海,但却连居住证也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一直在老家户籍所在地。此次新政出台,却因户籍问题,李晓军仍无法受惠。不过,上海市2009年6月出台的一项政策,给李晓军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上海市人保局工作人员告诉他,根据沪人社养发【2009】22号文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与属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以及享有的待遇,按照本市现有规定执行。”

  这下,李晓军在养老保险上也可以享受到上海“国民待遇”。不过,将来退休后,他究竟能否在上海领取养老金,还是一个问号。上海市人保局工作人员告诉他,在退休地的确定上,目前政策尚不明朗。对李晓军来说,“国民待遇”尚不完美。

  此次出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实际缴费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当地养老保险待遇;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满10年以上原参保地的,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在上海还是在山西退休,数字上可能有不小的差额。希望政策能尽快明确下来,让我心里有底。”李晓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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