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3年全省、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出炉,我市各类社保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待遇享受也随之上调,市社保局昨日发出通知,对调整情况进行公布。按照新的缴费标准,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其申报的缴费档次与公布数据对应缴费档次之间的差额部分应当足额缴纳,每月最少补缴39。4元,最多补缴98。4元。
据悉,在社保业务经办时,涉及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四川省统计局近日公布的2013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018元计算;涉及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成都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7644元计算。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及职工
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2014年1月起按49018元执行,其中下限为1634元/月,上限为12254元/月。用人单位及职工1至5月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须在9月30日以前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
城镇个体参保人员
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档次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2014年1月起按49018元执行。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申报的缴费档次与公布数据对应缴费档次之间的差额部分,本人应当在12月24日前足额缴纳。
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2014年1月起按49018元执行。
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计发
2014年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使用49018元(4084。83元/月)。1月至6月已使用2012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预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并补发差额部分。
2014年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丧葬补助金时使用49018元(4084。83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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