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为张先生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的维德志愿法律服务中心辛钧辉律师认为,张先生是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而非“投诉”,故应当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关于补缴养老保险的规定。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超过2年强制追缴时效为由不受理张先生的补缴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据了解,跟张先生情况相同的劳动者众多,由于2008年前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建立,导致当时大多数务工人员没有参加社保。如今,这批外来务工人员即将迎来退休年龄,却面临无法领取养老保险的尴尬境地。
张先生表示,虽然收到的是一审判决书,未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如对一审判决不服仍可上诉,但是他和众多情况相似的外来务工人员看到了一线希望,因为之前其他劳动者的案件都是败诉,这次的胜诉对他们来说意义重大。这也意味着,如果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不上诉,那么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必须对张先生的补缴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2015-06-15
来自:法邦网
作者:赵广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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