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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企业最低缴费基数为2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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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省要求和《扬州市区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昨起,两年内阶段性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

  昨起,我市下调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两年内阶段性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将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三类调整为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暂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同时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上限按16800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2550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下限按2732元执行。

  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

  降至19%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根据省要求和《扬州市区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昨起,两年内阶段性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

  目前,扬州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超过106万人。据测算,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费率1个百分点后,每年将为全市参保企业减少支出1。92亿元。很多参保人员关心,降低费率后会不会影响未来的养老金待遇?对此,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缴费水平的降低不影响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水平。

  实施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

  暂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

  根据省要求和《关于调整扬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三类(0。6%、1%、1。2%)调整为八类行业基准费率(0。6%、0。8%、1。0%、1。2%、1。4%、1。6%、1。8%、2。0%)。

  各用人单位按新基准费率缴费时,除劳务派遣企业和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外,暂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现缴费费率执行。市区劳务派遣企业向单类别工伤风险行业派遣用工的,应经备案确认后,按所派遣用工单位的行业类别基准费率执行;向两类及以上工伤风险行业派遣用工的,统一按1。2%的基准费率执行。

  费率调整后,我市工伤保险综合平均费率将下降0。23个百分点左右,预计全市为企业减负2000多万元,职工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影响。

  市区调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

  企业最低缴费基数为2550元

  昨起,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上限按16800元执行(原为14496元);缴费工资下限按2550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下限按2732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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