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拟引入商业险年度最高支付额为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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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东莞的“大病保险”拟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经办,意在提高服务水平和运行效率。社保部门还将把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从3.5万元下调到3万元,预计调整后待遇享受人数将增长约20%。这是南都记者昨日从市社保局举办的《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听证会上获悉的。
“大病医保”新规与现在有何不同?
在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之后,东莞市社保局就各方民意对“重大疾病保险办法草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听证会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与此前的“试行办法”主要有以下两大调整。
改变1: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服务
首先是对大病保险的经办方式进行调整,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服务。具体的运行方式是,社保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政策,大病保险资金运行管理,包括信息系统、业务经办等仍由社保部门主导,大病保险资金运行风险也由社保部门承担。商业保险机构由社保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提供经办人员和必要的设备,参与大病保险日常经办服务工作,不涉及大病保险资金运行。
届时社保部门将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购买服务公开招标采购工作,具体标的将分为“重大疾病服务包”和“意外伤害服务包”。购买大病保险服务费用,拟不超过大病保险资金当期收入的3%。此前在大病保险起步的阶段,“大病保险”的经办暂时是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承担的。
改变2:起付标准从3。5万降低到3万
其次是适当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市社保局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在充分考虑上一轮公开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适当下调至3万元。据介绍,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一直保持良好态势,目前全市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以支付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3个月以上。按照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结合大病保险资金运行情况及资金测算情况,适当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后资金仍可良好运行。
预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后,大病保险待遇享受人数将增长约20%。市社保局表示,“更多的参保人能够达到补偿标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能更好地体现医疗保险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本保障作用,发挥基金的最大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