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申请人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供可证明“有过工作经历”的材料(原已参保缴费,申请补缴1998年1月以后中断年限的,可不用提供),例如:(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6)其他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凭证,包括有关获奖证书、企业集资凭证、入党入团志愿书及配偶、子女和直系亲属档案等各类历史实物证据。
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的信息或证据材料的,经查实一律予以清退。
补缴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1、补缴险种。须同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缴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作为累计缴费年限;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2、补缴基数。补缴年限的社会保险费,均以补缴时我市当年最低缴费基数进行补缴,补缴期间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统一认定为0。6。
3、缴费比例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补缴时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执行(当前为5。6%)。
4、办理退休的条件。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参保人退休,按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有关规定执行。补缴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实际缴费)累计满15年,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如女性参保人员年满50周岁当月,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正规就业并按相应的险种、缴费比例参保缴费满10年,可适用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如国家发布新的职工退休政策,按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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