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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年限不仅与楼市“限购”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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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3月25日,上海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从即日起发布实施。

  3月25日,上海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从即日起发布实施。

  《意见》提出,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提高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的年限,从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上海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

  说到社保缴费年限,人们首先想到的无外是养老金待遇标准。计发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相加后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加发1%。

  社保缴费年限与养老金待遇标准挂钩是肯定的,但是除此之外,它还有更多的“社会附加值”,关系到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居住证积分、“居转户”等诸多指标。

  此外,社保缴纳年限中还有“连续缴纳”“累计缴纳”

  “最近若干年中累计缴

  纳”等的区别。至于“正常缴纳”与“补

  缴”的待遇,也有可能不同。

  关注一

  社保缴费年限VS楼市“限购”

  【案例】非本市户籍人员李先生在本市缴纳社保累计已超过5年,但中间因为跳槽停过一个月,他可不可以让新单位帮他把这一个月补上?

  上海出台的房产新政规定:提高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的年限,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个是社保可不可以补;二是即使可以补,也补上了,购房时是否承认为“连续缴纳”。

  社保可不可以补缴,要看需要补缴的时间段内与用人单位有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一般只有在建立了劳动关系应缴纳社保但没有缴纳的情况下,才可以补缴。

  根据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单位职工)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一般补缴申请条件:1、因未及时申报缴纳6个月以内社会保险费的;2、因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3、根据“居转户”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假如李先生因跳槽未缴纳的那个月,与新工作单位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则可以要求单位按规予以补缴。但是查阅以往的政策,补缴是不予承认的。因此,此次新政,这一“门缝”应该不会打开。

  关注二

  社保缴费年限VS居住证积分

  【案例】常女士在上海打工多年,一直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但是由于是外地非城镇户籍,不能参加本市“五险”,只能参加本市“三险”(即不能参加失业和生育保险)。她在申请居住证积分时,交保年限和金额是否可以列入积分?

  根据2015年开始实施的新版《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在基础指标及分值规定中,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另外,在加分指标及分值里面,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根据本市政策,只要常女士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三险”),交保年限和金额可以列入积分。

  但需注意,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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