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上广深,虽然社保政策不一,但是都和民生利益息息相关。就以买房资格而言,在北京,外地户口的购房者需连续5年在北京缴纳社保才能相应拥有购房资格,深圳同样要求购房者提供连续3年以上的本市社保缴费证明。而如果是医保中途断缴,大部分城市都会按照规定从第二个月起停掉医保账户,劳动者将无法享受相应医保报销等福利。
那么一旦因为社保断缴引发劳资纠纷,该由用人单位、代缴公司,甚至是供应商三方中谁来负责呢?刘志国先为供应商“开脱”了一番,他说:“公司有的核心服务由自己的人员运营,个别业务根据轻重程度会交给外面供应商操作,无论服务内容是否有供应商参与,整个服务的战略规划都由金柚网决定,对外是由金柚网向客户负责,服务出现任何问题也都是由金柚网承担。如果金柚网的服务好,是金柚网的品牌好,如果金柚网的服务差,是金柚网的品牌不好,跟供应商是没有关系的。”
不过,他补充道,金柚网是社保代缴机构,不牵扯用工关系,根据他看到的以往司法部门的判定案例,代理机构本身不承担法律责任,还是由企业本身去处理。而且这种代缴的行为根据法律和人社部门相应规定,明确可以合法正常经营。
刘志国说,虽然他不是劳动方面专业人士,但是据他了解,社保代缴行为第一没有违法,法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明确可以合法正常经营。第二,像滴滴打车一样,市场有需求,而且市场发展超过了政策规定,相关政策处于真空地带,在他看来,社会保险也是一种保险,商业保险不会拒绝参保者,金柚网帮助劳动者和企业缴纳社保,也不应该受到拒绝。
“就算员工出现工伤,在金柚网这边,出现工伤也都是能够解决(申请和认定)的。”说到这里,刘志国准备就此打住,“那先这样,我们的原则是少说话。”
专家观点
社保代缴法律认定尚存争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但委托其他单位并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种做法合法吗?劳动法专家周斌认为,这种社保代缴的做法不合法,因为用人单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5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见,社会保险的账户开立和费用缴存主体均应为“用人单位”,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在工商注册登记地开户并为员工缴存社会保险费。可以见得,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以第三方社保账户代缴社保,不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实际用工单位和社保缴费主体不一致,也不为政府所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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