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四)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二、男职工
1、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2、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
三、其它
(1)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用人单位要依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的实际支付,若职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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