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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银川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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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银川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开始实施,这将实现该市的参保覆盖面扩大到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六类人群,更实现两个缴费标准。

  1月25日,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信息通报会,会议就上月中旬开始施行的《银川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相关解读。与原规定相比,该《办法》将参保覆盖面扩至六类人群,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80%以上。

  参保覆盖面扩展至六类人群

  在《办法》施行前,银川市执行的是1996年市政府颁布的《银川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该《规定》只覆盖市辖三区的企业。《规定》运行13年来,有4670家企业的14.3万名职工参保。

  本次出台的新《办法》,将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单位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职工全部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办法》实施后,中央驻银单位、自治区和银川市、各县(市)区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及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均要依法为全体在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

  退休人员不参保。预计今年年内,全市参保职工达到20万人左右,新《办法》惠及目标人群40万人左右。

  两个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财政全额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实行分别费率。其中,财政全额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费,其他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5%缴费。

  生育保险待遇

  医疗待遇:参保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终止妊娠的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及因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治疗费(实行按人头包干结算)、参保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产前检查费(按人头400元的标准包干)、参保职工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发生的费用均属于生育报销范围。

  生育津贴:法定产假天数的规定: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14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4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两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两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生育津贴具体数额=参保女职工本人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乘以30天除以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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