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且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降低,用人单位以刘小姐产检请假以及休产假为由扣发其奖金,与法无据。最终,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用人单位支付了刘小姐的“十三薪”。
唐毅律师点评
首先,发放“十三薪”是用人单位自主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法律并无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一定发放“十三薪”,也没有发放的具体规定。
因此发放“十三薪”并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劳动者不可强求用人单位发放“十三薪”。一般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对于“十三薪”的发放做一个明确的约定。
一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过了“十三薪”,则用人单位需要履行自己所承诺的义务。
其次,“十三薪”就其性质而言也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之一。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本案中,“十三薪”的发放是通过对员工全年的出勤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相应进行发放,因此该“十三薪”是属于奖金的性质。
第三,本案所涉及的女职工请假做产前检查以及休产假是否可以享受“十三薪”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女职工在怀孕、生育期间的待遇问题。
对此,国家相关法律对于女职工怀孕期间有着特殊的劳动保护规定。《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均应算作劳动时间。”第十八条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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