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参保女性生育有两项补贴
长春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都可以依照本方案规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2010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孩子时享受的待遇分两次进行补贴。
参保居民经批准后在异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在本市生育的相应补偿标准支付。
算账
明年最多享生育补贴1200元
听到生育将有两项补贴,长春市民吕女士非常高兴,因为她的宝宝正是明年4月份出生。
她只需要一年交200元保险费用,如果生宝宝时是剖腹产,并选择在区级医院生孩子,按规定,可享受700元的医疗保险补贴待遇。另外,她还可以获得500元的生育专项补贴。也就是说,她最多可以享受1200元钱的补贴。
提示
四种情形生育费用不予支付
居民生育保险专项补贴基金主要支付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费,因生育引发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1)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
(2)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规定范围的;
(3)未经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或在本市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4)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分娩的。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