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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流动人口中的女性生育保险享有率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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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在我国的“两会”上,我国流动女性人口的生育保险问题受到了代表委员的关注。鉴于我国每年能够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女性还达不到生育总量的20%,全国妇联建议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中的女性生育保险制度。

  中华女子学院性别平等教育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张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经过近几年的不懈努力,国家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建设正在朝着更加积极、更加主动的趋势前进。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女性权益的保护,需要加强三方面工作:

  第一,制定条例要更有针对性,更加细化、多层次化,要消除地域、年龄和城乡差异。

  第二,要加强政策的试点推广,建立实施、评估、完善等系统化的政策制定机制,将女性权益保护的目标真正落实。

  第三,在完善《社会保险法》中关于生育保险保护范围的同时,要加强监督企业对生育保险推行的力度以及企业对女职工生育期的生活补贴和工资补贴。

  张健说,一些地方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还没有达到目标,一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生育保险制度的理解和执行方面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不同,生育保险的统筹基金只支付生育费用,不支付产假工资,工资仍由参加了保险的企业来承担。同时,生育补偿相对较少也值得关注。

  张健同时指出,女性流动人口其本身在激烈的就业市场中属弱势群体。女性在争取更多自身权益保护的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能,以求获得更多的职业附加值,包括增加知识储备,作好长期职业规划等。

  城市不可能接纳更多的人,对于国家来说,要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步伐,促进城乡均衡发展,使一部分人到城市能安定下来,而另一部分留在农村的人员也能生活得更好,在全体人民都能真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前提下,城乡人口的权益差别以及性别权益差别也就随之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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