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生育保险登记参保方面有哪些规定?
已经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另行办理登记手续;2005年9月1日前已经成立的用人单位,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自2005年9月30日之前到座落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2005年9月1日以后成立或批准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30日内,到座落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14、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发生中断缴费怎么办?
用人单位参保后在年度内发生中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中断缴费期间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用人单位足额补缴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后,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按规定给予支付;用人单位年终出现中断缴费的,不再办理补缴,企业所属职工和退休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15、《规定》第十六条中的“计划生育手术费”是不是只包含手术本身的费用?
不是,《规定》第十六条中的“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和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
16、对难产是怎么界定的?
《规定》第十八条中的“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和剖腹产这三种形式分娩的,属于难产。
17、生育保险采取什么样的付费方式?
生育保险费采取定额、按项目和限额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付费。
定额付费项目包括自然分娩医疗费、人工干预分娩医疗费、剖腹产医疗费、引产医疗费、高危人工流产医疗费、流产医疗费、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医疗费、女职工绝育术医疗费、男职工绝育术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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