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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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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下表是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值得注意的是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一)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相关费用;(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三)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四)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五)出国、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六)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期间的费用;(七)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顺产分娩支付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

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根据《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规定,我市参加生育保险职工自200831日起,确诊怀孕到我中心备案后,可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具体费用标准如下表:

 
 
 

分类

   

结算标准(单位:元)

     

 

门诊

产前检查

500

包括:测血压、体重,尿常规,血常规,生化全套、免疫三项,B超等,须根据参保职工具体情况减少过度检查项目

 

3个月以下

门诊流产

120

 

 

药流

300

 

 

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80

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住院费用按项目据实结算

 

住院

3个月以下住院流产

400

 

 

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

住院流产

1000

 

 

药流

800

 

 

顺产

2000

多胎妊娠的,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其基本费用的10%

 

助娩产

2500

 

剖宫产

4000

 

输卵管绝育术

1200

 

 

输精管绝育术

1000

 

 

输卵管复通术

3500

 

 

输精管结扎术

3000

 

 

生育并发症

三个目录内根据项目据实结算

产假期间并发症

 

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

 

 

生育当期合并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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