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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育龄女性生育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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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育龄女性的生育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江苏育龄女性生育保障制度尽管取得良好成效,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生育保障覆盖群体还不全面;政策法规不统一,居民生育保障“城低乡高”;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偏低,生育保障待遇水平差异较大;成本补偿不完整,生育成本分担不够科学等。

  育龄女性的生育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这一保障制度,既是我国当前调整社会结构以提高资源和机会分配公正性的主要领域,也是进一步落实《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保护女性权益各项法律的要求。江苏省育龄女性生育保障制度建设起步较早,1999年就已经正式颁布实行了《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我省部分育龄女性生育保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彰显了政府的公共责任。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省育龄女性生育保障制度覆盖面不全、生育成本承担主体或生育基金缴纳主体合理性等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建设高水平育龄女性生育保障体系的困境。因此,适时修订我省既有的育龄女性生育保障制度,促进女性权益保障的公平正义,调整滞后于经济结构的社会管理,已经成为具有战略意义的一项政策议题。

  一、目前我省生育保障制度及实施情况

  (一)目前我省生育保障制度中涉及的生育成本范围

  1、城镇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障。我省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61号令),是以城镇企业职工为对象的一部生育保障法规。

  ——保障对象。在该法规中,保障人群为省内城镇各类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保障范围。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的保障待遇有:(1)产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2)医疗就诊。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3)健康补助。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承担主体。企业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一般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6%-0.8%,最高不得超过1%)向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农村女性的生育保障。

  (1)新农合制度中涉及的生育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按照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筹资方式,实行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的农村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草案)》于2010年11月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将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二次审议。

  ——保障对象。农村居民,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和其他人员。

  ——保障范围。“新农合”对女性生育保障没有明确列出,但作为医疗互助救济制度,实际上包括育龄女性生育过程就医内容。

  ——承担主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来源包括:参加人个人缴费、财政补助资金、农村集体经济扶持资金、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利息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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