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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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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温州市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或缓缴期满仍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处罚。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工,按照下列产假期限享受生育津贴:

  (一)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引产(合死胎、  畸形)的,产假为90天;

  (二)怀孕7个月以下早产的,产假按90天计算;

  (三)怀孕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引)产  的,产假为42天;

  (四)怀孕3个月以下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假为21天;

  扩刮、病理流产或者患官外孕的,产假为30天;

  (五)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生育津贴额=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工,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医疗费补贴:

  (一)怀孕3个月以下流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二)怀孕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流)产的,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的,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

  (四)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怀孕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1800元;

  (五)难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其中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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