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区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具体负责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二章 基金征缴和管理
第四条 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由市社保局统一征缴,分账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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