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流产:
(1)《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和提供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
(2)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
(3)《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审核表》此表先到医保中心领取并审核医疗费用后,再到社保中心办理。
4、男配偶假期工资:
(1)《出生证》;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关闭、破产企业怀孕女职工应在生育或流产、引产后五个月内,除携带上述所规定的资料外需携带《广州市关闭、破产企业怀孕女职工名册》及有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待遇。
注意:
1、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内的产科并发症,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按穗劳社医〔2001〕2号文的有关规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经审核后,用人单位持《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核表》在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其他生育保险待遇时一并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连同其他生育保险待遇一并划入用人单位帐户。
3、军人家属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申领待遇时,须提供另一方的军官证或士兵证和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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