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生育保险 > 正文
 
沧州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沧州市市区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从单位缴费的次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

  (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

  (五)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七)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

  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

  (一)正常生产的1000元;

  (二)难产的1500元;

  (三)剖腹产2300元。

  女职工分娩期间出现并发症的,治疗分娩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报销。在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含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

  (一)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600元;

  (二)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400元;

  (三)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200元;

  (四)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00元;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50 元;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100元;

  (六)实施绝育手术的200元;

  (七)实施复通手术的1500元。

  第十八条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因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造成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及节育假工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符合上述规定的,由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凭申请人的《结婚证》、配偶所在地居民(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以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