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登记及待遇享受
一、妊娠登记
1、登记时限要求:
应于怀孕后10周内,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诊断证明》,于诊断后10日内,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后2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⑴、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⑶、妊娠化验单(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
⑷、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提供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非本市户籍而在本市就业且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男方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市《生育服务证》发放条件,发放本市的《生育服务证》;女方或夫妻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而女方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所提供的外省市《生育服务证》需经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作为出生统计的依据;
在妊娠登记时限内发生自然流产,尚未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街计生办出具《生育保险婚育证明》,该证明可替代《生育服务证》。准予进行妊娠登记。
⑸、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住院登记
1、登记时限要求:
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应于住院当天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未及时办理的,应在三日内补办;其他原因不能在医院办理的,应在三日内到所属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长期派驻异地的参保职工携带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1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生育或终止妊娠、流产、引产住院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⑴《医疗保险证》原件;
⑵《住院证》原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⑶流产(或引产)住院术前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⑷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⑸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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