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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登记及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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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保人应于怀孕后10周内,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诊断证明》,于诊断后10日内,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后2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三、生育保险支付标准

  1、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限额支付)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3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5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妊娠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800元。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2、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定额支付)

  自然分娩1800元;人工干预分娩1900元;单纯剖腹产3600元;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3800元;高危人工流产600元;引产1000元。

  3、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时遇有以下情况,增加生育津贴: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和剖腹产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同时具备以上多种情况的,生育津贴累加计算。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是:

  职工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4×应享受的生育津贴天数

  4、计划生育手术支付标准(定额支付)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50元;流产260元;高危人工流产600元;引产1000元;女职工绝育术1000元;男职工绝育术600元。

  自2006年5月1日起,药物流产、自然流产,参照人工流产标准,按260元限额支付。

  四、其它情况

  参保职工回原籍分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有关证明,证实夫妻双方在津均无亲属;

  2、 回原籍分娩的,应选择当地生育(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民营、私立医院除外);

  3、提供的收据应为当地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机构统一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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