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士介绍,6月1日新政策施行起,参保人员因生育就医时,要在医院前台进行生育保险登记。以后每次就医时要带社保卡,也就是要持卡诊疗。其中发生的符合生育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院与南京市医保中心结算。
-符合下列情形时,可采取零星报销方式,由参保人员到医保部门报销:
男职工配偶发生的产前检查及分娩、流(引)产费用
单位欠费期间发生的产前检查及分娩、流(引)产费用
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异地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因抢救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在原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已退休的女职工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或流(引)产手术的
-新政策同时规定,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就医时未按规定使用《社会保障卡》
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抢救除外)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基金不予支付:
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止的
异位妊娠、葡萄胎等原因致妊娠终止的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致妊娠终止,有第三方赔偿责任的
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此外,有关人士还提醒有三点注意事项:
1,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女职工,首次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应携带的材料:社会保障卡;结婚证;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如生育第二胎的还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2,参保人员要在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
3,参保职工需要到异地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选择一家当地的生育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异地就医前,事先填写《南京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到市医保中心备案后方可到所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