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生育保险 > 正文
 
海南省扩大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我省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五项社会保险条例将有所修改。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21日分组审议了《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的修改决定(草案)》、《〈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的修改决定(草案)》、《〈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

  失业保险:实行全省统筹增强抗风险能力

  《关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根据《社保法》关于失业保险基金要逐步实现省级统筹的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明确了失业保险实行全省统筹,以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问题方面,增加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内容。

  此外,还根据《社保法》及我省实际,对部分条款的内容作了适当修改和完善。

  如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核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工伤保险:发包方违法转包要担工伤责任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依据《社保法》以及《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2011年工作要点》的要求,明确了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

  《草案》借鉴部分省份的做法,把“工伤认定调查取证等费用”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并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提取、使用及管理办法。

  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方面,《草案》明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建筑、施工等企业违法将工程(业务)发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发生工伤后,难以有效落实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草案》规定,对于工程(业务)违法发包或转包后发生工伤,承包方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或者逃匿的,由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文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