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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提高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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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将生育保险制度覆盖面扩大到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提高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 标准调整为“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延长了享受待遇等待期限和待遇申办期限。新办法将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柳州市整合原《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审议通过了《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将生育保险制度覆盖面扩大到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提高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 标准调整为“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延长了享受待遇等待期限和待遇申办期限。新办法将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生育保险制度覆盖面扩大到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下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要求,各类企业应为   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没有纳入生育保险政策范围。柳州市原《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实行的是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参保职工缴费工资的0.9%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原《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实行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按规定报销的制度。现印发的《暂行办法》,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生育保险政策范围,使柳州市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扩大到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

  二、提高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暂行办法》在原《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待遇基础上,将女职工顺产生育医疗   补贴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医疗补贴由2000元提高到2500元;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补贴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女职工怀孕后,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严重缺陷,或孕妇有严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进行流产或引产手术的,对孕期不满4个月的补贴由600元提高到800元,对孕期满4个月、不满7个月的补贴由1300元提高到1500元,孕期满7个月以上的,补贴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在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注销前参保满270天的已怀孕女职工及已怀孕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待遇补贴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

  同时,新增了因采取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长效避孕措施失败再次放置宫内节育器补贴200元和因采取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长效避孕措施失败进行人工流产补贴600元的待遇。

  三、调整女职工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标准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将女职工生育后产假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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