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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提高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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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将生育保险制度覆盖面扩大到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提高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 标准调整为“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延长了享受待遇等待期限和待遇申办期限。新办法将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具体天数)的工资,从原“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调整为“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

  四、延长享受待遇等待期限和待遇申办期限为保障生育保险基金的安全平稳,《暂行办法》将原“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满90天可享受待遇”延长至单位应为其参保缴费满270天可享受待遇。同时,为方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暂行办法》将原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生育或手术之日起60天内申领待遇”的期限延长至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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