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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增产假生育津贴月缴工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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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要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其全部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交保险费,职工个人则不需缴费。”昨日,深圳市法制办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生育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同时,参保人或参保人未就业配偶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生育医疗费待遇的,不再享受深圳生育保险待遇。

  ■关于生育津贴

  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享3个月生育津贴

  参保人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其中,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其中剖腹产、多胞胎生育的,享受3个半月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

  妊娠4个月以下实施流产手术的,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10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200元;实行输卵管(输精管)绝育术(复通术),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1000元。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要按国家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产假和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其后再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后12个月内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市社保机构不再予以支付。

  而参保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产假或计划生育休假期间工资的,女职工可直接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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