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没有为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办理待遇申报手续的,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5)单位必须按规定期限缴纳生育保险费。因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期间所发生符合条件的生育保险待遇,均由单位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给职工。对欠缴补缴的,不补发已发生的待遇。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而职工又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待遇由单位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6)在本方案实施前所发生符合条件的生育保险待遇,按原规定执行。在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发生符合条件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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