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治疗不孕症、早孕反应及保胎的;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造成妊娠终止的;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等情况,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常驻外地女职工生育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应到本人驻地选择一所有产科的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医疗费申报手续。
职工配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应在当地乡镇及以上医院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职工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医疗费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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