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女职工怀孕后的产前检查费、因生育或者流产、引产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本市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支付标准报销生育医疗费的50%。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如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引产术、流产术、绝育及复通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属于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应当凭下列材料,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经办机构报销费用:
(一)《独生子女证》或单位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
(二)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流产医学证明;
(三)医疗费用单据;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按照企业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企业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职工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午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缴纳的滞纳金在自有资金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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