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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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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本市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按照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资金。

  职工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生育保险费缴纳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征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生育保险支付四项费用

  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本市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按照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资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四项:

  一、产前检查费;二、生育医疗费;三、生育津贴;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四项费用将不予支付

  据介绍,凡女职工生育期间(分娩期除外)发生并发症的,其医疗费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指出,对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

  生育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有关增付的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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