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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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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本市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按照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资金。

  据介绍,为了细化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具体办法,增加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的透明度,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将另行制定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费用的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

  同时,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与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或者欠缴、少缴生育保险费的,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征缴的有关规定处理。市劳动保障门特别提醒,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实行登记制度,凡属规定应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实施后30日内,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破产企业应预留保险费

  为充分保障女职工的生育保险权益,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或破产的,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按照规定中的要求,该单位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已怀孕女职工预留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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