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要求剖腹产按顺产标准报销
谢晓楠是市区某酒店餐饮部的服务员。2月3日,在谢晓楠休完产假后,酒店方面将经医保报销后的生育费用共计8100元交付给谢晓楠。但谢晓楠认为自己系剖宫产,住
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近万余元,自己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应是8100元。谢晓楠认为是酒店方面擅自截留了医保报销的生育费用,发帖咨询剖宫产按照目前的规定到底应当报销多少钱?
在查看了谢晓楠自己留存的病历及相关票据的复印件后,市医疗保险事业处生育保险科科长张运光表示,医保保险已足额支付,谢晓楠获得8100元是完全合理的。根据规定,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分为两部分: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是女职工怀孕后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生育或流产后,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定额标准拨付。生育津贴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按应享受的生育产假天数计发。
根据规定,女职工在怀孕后,只有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生育或流产的,其生育医疗费才能获得报销。《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同时明确了市直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顺产为1500元,剖腹产为3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200元;人工流产为84元,引产为252元。但《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同时规定“女职工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需进行剖腹产生育的,按规定享受剖腹产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自行要求剖腹产生育的,按顺产标准计发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结合本案,因谢晓楠提供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上,无剖腹产指症且是自己要求“剖腹产”的等字样,故谢晓楠的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应按照顺产的标准支付。
对于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按应享受的生育产假天数计发。”谢女士2008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1320元,故谢女士应获得1320元×5个月共计6600元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二者相加恰好为8100元,故谢女士获得8100元的生育报销费用是合情合理的。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承担个人不需承担
在市区某私企工作的窦艳红发帖反映其所在的公司每月都在女员工工资中扣除了36元的所谓“生育风险金”,称用于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且按公司的规定,该扣除费用将逐年递增,窦小姐想询问一下按照法律规定,生育保险费到底应当具体按照什么比例由企业和个人承担?
长期从事劳动争议研究的山东信立源律师事务所林士俊表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因此,窦艳红是依法不需要承担生育保险费的,其生育保险费应当全额由所在公司承担。公司擅自收取所谓的“生育风险金”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窦艳红可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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