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
4月1日起,《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不用另交费用就能享受到生育保险。在实现生育保险制度“广覆盖”的同时,扩大了生育待遇的支付范围,提高了待遇保障水平,妇女住院分娩定额补助最高可达1600元。
[对象]
基本医疗参保人员
不需要另行交纳生育保险参保费用就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成都市医保局副局长郑云介绍,新制度充分利用现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生育补助”制度,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确定为居民生育保险的适用对象,凡是参加了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需要另行交纳生育保险参保费用就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解决。
新生儿在2010年3月31日之前(含当日)出生的,参保居民按《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享受生育补助;新生儿于2010年4月1日后出生的,参保居民按规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补助]
最高可达1600元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每人1600元。
4月1日《暂行办法》实施以后,生育待遇的支付范围扩大,新增并发症、新生儿护理补助。
待遇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妊娠期间门诊产前常规检查定额补助标准,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产前检查定额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400元。
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定额补助标准,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的基础上提高,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每人1000元,剖宫生产每人1400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每人1600元。
参保居民在分娩期间产生的新生儿护理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个新生儿100元定额支付。
在住院分娩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参保居民,在享受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的同时,其治疗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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