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育后领证”做不了公务员?
江苏省徐州市民王莹起诉当地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一案,今天上午在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泉山区计生局局长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与两名律师共同出庭应诉,庭审从上午9点半开始,一直持续到下午1点半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
“正是因为被告徐州市泉山区计生局向政审部门出具了原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才导致原告未能被录取为公务员。”为王莹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律师张伟伟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记者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记者注),原告先生孩子后领结婚证的行为并不属于未婚先育。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于违法行政”。
一纸证明导致政审不合格
这起因先育后婚而遭公务员拒录的事件,说来情节其实很简单。去年2月底,从事律师工作多年的王莹参加了2009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报考的单位是徐州市铜山县人民检察院,经过笔试和面试后,王莹于6月初通过体检,月底进入政审。
7月21日,徐州市委组织部公示法检系统的拟录用名单,王莹名列其中。同日下午,负责政审的两位工作人员来到王莹丈夫单位,告知有举报信检举他们夫妻关系不正常,要求说明情况。王莹的丈夫向来人出示了结婚证、独生子女证。他们从证件上看到王莹夫妇在2009年2月19日生育一子,于5月7日登记结婚,结婚证是在生育后领的,当即表示有违反计划生育之嫌。
独生子女证发证机关——泉山区计生局认可了王莹生育独生子女的事实,并应政审人员的要求出具了一份婚育证明,认定王莹夫妇先生育后登记,违反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2009年7月,铜山县委组织部书面通知王莹: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政审不合格,不能录用。
同年10月,王莹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起诉徐州市人事局,要求撤销徐州市人事局取消王莹公务员录取资格的行政行为。法院认为对王莹政审后不予录用,并非徐州市人事局作出的决定,遂裁定不予受理。王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定。
无奈之下,王莹将泉山区计生局告上法庭。
张伟伟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王莹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铜山县委组织部和铜山县人民检察院为第三人,今天开庭前,法院一直没有作出答复。主审法官今天在庭上表示,合议庭不批准王莹的申请。
庭审一开始,泉山区计生局的代理律师提出,计生局出具“王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婚育证明,属于应政审部门——铜山县委组织部要求出具的证明,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对此,张伟伟提出,泉山区计生局出具证明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这一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针对原被告双方的这一争论,合议庭休庭5分钟后作出决定,王莹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法庭将继续审理。
《婚姻法》如何与地方计生法规衔接成庭审焦点
据张伟伟介绍,判断王莹“先生孩子后领结婚证”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应当适用哪个法律等,成为今天庭审的焦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一直关注此案,并于2009年12月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大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和王磊研讨此案,3位专家就该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达成共识,即王莹夫妇的生育行为是婚内生育,不属非婚生育。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补办登记。同时,《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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