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8日,就王莹一案,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向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等16个部门寄送了有关专家建议书。
该建议书提出,公务员的招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王莹夫妇的生育行为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质要求。关于“非婚生育”行为,应当作出对公民有利的解释。证明中认定王莹夫妇的生育行为违法,不能作为拒绝录用的依据。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遵循诚信原则。
2009年6月,泉山区计生局曾给王莹发过独生子女证,对王莹的婚姻状况、独生子女证条件进行了审查。对此,马忆南认为,“只有她符合了计生政策才能发证。发证行为具有国家公信力,因此当地计生局没有充分理由不能任意推翻它,这涉及政府机关的信用问题。”
杨大文也认为,发放独生子女证表明计生部门认可王莹整个阶段的结婚生育行为。再出具有关未婚生育的证明,有违信赖保护原则。
2009年年底,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收到徐州市人事局的回复公函,称按照《江苏省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实施方案》,王莹报考的是铜山县人民检察院的职位,应由徐州市委组织部审批,根据相关权限,将此建议书转给徐州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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